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例假后游泳出血索賠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例假后游泳出血索賠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游泳公園賠償標準?
游泳公園的賠償標準通常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。一般來說,如果游泳公園的管理方存在過失或疏忽導致游客受傷或財產損失,他們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賠償標準可能包括醫(yī)療費用、康復費用、精神損失、收入損失以及財產損失等。具體的賠償金額將根據受害者的損失程度、責任歸屬等因素進行評估。如果您在游泳公園發(fā)生了意外,建議您咨詢專業(yè)律師以了解相關的賠償標準和程序。
小孩與人出去游泳溺水,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?
這種情況,希望你還是區(qū)分一下。如果是你小孩自己跟著別人去的,還是不要有什么賠償的想法;如果是你托付給別人幫你帶去,那就是對方沒有盡到責任了,你可以要求合理的賠償,只是不要獅子大開口啊,要知道對方也是好心,才幫你帶小孩去游泳????的。
四川廣安,孩子與朋友去水庫游泳,溺水,家屬要求賠償430000元。朋友說,我不是組織者,也不知他是未成年人,我沒責,法院是這么判的。
在四川廣安,父親叫歐戈,有兩個孩子,他長年與老婆在外地打工,然后將老二歐輝留在老家,由父母照顧。
歐輝初中畢業(yè),不是讀書的料,然后就放棄了學業(yè),也沒出去工作,就呆在家里。
一次歐輝在玩滑板時,認識了大自己5歲的謝金,兩人相互添加了聯(lián)系方式。
成為朋友后,兩人多次在一起吃飯、玩滑板等。
一個夏天的晚上,歐輝、謝金及謝金的朋友胡賓等人,相約第二天去水庫游泳。
次日17時許,歐輝、謝金騎車同行,先行到達水庫。胡賓等人因接其他人,而尚未到達。歐輝在離家時,也沒有告訴爺爺奶奶自己去游泳的事。
17時30分,歐輝與謝金都脫了衣服,準備下水。
在歐輝下水時,謝金的電話響了,于是謝金接起了電話。謝金接完電話,沒發(fā)現(xiàn)歐輝的影子,于是他到處尋找。
找了一個多小時,謝金仍未發(fā)現(xiàn)歐輝。于是他趕緊撥打了119。
經119轉鎮(zhèn)派出所,派出所立即出警趕赴現(xiàn)場,組織搶救、打撈。
直到21:30,終于將歐輝打撈上岸,但他已不幸溺水身亡。
聽到兒子噩耗的歐戈夫妻,立馬坐飛機從外地趕回了老家。
孩子就這么走了,養(yǎng)大不容易啊,這又該誰負責呢?
歐戈首先想到的是水庫是否有責任,水庫有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,水庫讓不讓人游泳。
歐戈考察了該水庫,發(fā)現(xiàn)該水庫是國家一級飲用水源,禁止游泳,并在大壩、碼頭等重要場所設立有警示牌,明確標明禁止游泳。
于是歐戈認為謝金起碼要擔一半的責任。
他說,謝金組織游泳活動,而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,且還不會游泳。謝金沒有盡到安全照顧和完全救助義務,對孩子的溺水死亡具有過錯,應當承擔自己損失的50%的賠償責任。
但謝金不同意,雙方協(xié)商無果,于是歐戈將謝金告上了法院,要求賠償自己損失857,320元的一半,即428,660元。
謝金說冤枉自己,本來自己是與朋友胡賓相約一起去游泳,是歐輝在旁邊聽說后,自己要求要去的,不是自己邀約和組織的。
而且,自己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。自己對歐輝也并沒有安全照顧,和完全救助的義務。
謝金說,歐輝下水時,自己正在跟朋友通電話,沒有發(fā)現(xiàn)歐輝下水和溺水。打完電話,沒有發(fā)現(xiàn)歐輝時,自己往水里下潛找過,也往附近岸上和水域都找過,找了很久都沒找到。發(fā)覺事情不對就報了警,并非沒有對歐輝進行救助。
所以不能將歐輝死亡的全部責任,推到自己身上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爭議的有3點。
1、謝金是否是活動的組織者,并依法負有對歐輝的安全照顧和完全救助義務?
法院認為,有關網絡聊天記錄、公安機關調查筆錄均證明,事故前關于去游泳、以及去哪里游泳、哪些人去等,均是由謝金、歐輝、胡賓相互提議。
討論后確定,形成自愿參加,相約同行,到水庫游泳的一致意見,不屬于歐輝或謝金、胡賓組織的集體活動,而屬于自愿參加,相約結伴同行的活動。
所以,謝金不是活動的組織者。
歐輝尚未成年,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而謝金是成年人。只要他們結伴一起活動,對脫離監(jiān)護人及受托人監(jiān)管的歐輝,謝金如果知道其未成年,則依法負有照顧和安全保護的職責義務,更何況是去水庫游泳這樣一項危險活動。
如果在活動中歐輝發(fā)生事故遭受損害,謝金應當存在過錯,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賠償責任。
但是,基于本案事實,歐輝在事故發(fā)生時已經沒有在校讀書,也已年滿17周歲,接近成年。且沒有證據證明,謝金知道歐輝尚未成年。
由于謝金疏忽大意,或者歐輝有意隱瞞,導致謝金誤認為歐輝已經成年,進而導致對歐輝疏于照顧和保護,謝金應當存在重大過失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。
但事發(fā)后謝金已盡力尋找,報警施救,亦應當相應減輕謝金的賠償責任。
2、謝金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?
謝金、歐輝明知水庫是一級飲用水源,禁止游泳,依然結伴同游,且沒有保護措施和安全設施、設備,如游泳圈、救生員、救生船等,行為違法,均存在一定過錯。
對歐輝疏于照顧和保護,也存在重大過失。
所以,謝金對歐輝溺水死亡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,構成一定程度的侵權行為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。
3、關于歐輝死亡的民事責任問題。
盡管對歐輝溺水死亡,謝金存在一定過錯和重大過失,但是,究其歐輝的死亡原因,并非全部或主要為謝金的過錯行為造成。
首先,歐輝不會游泳,沒有游泳的基本技能,也沒有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和安全設施、設備,如游泳圈、救生船等,其年滿17周歲,具有一定生活知識和經驗,應當具有與其年齡、智力相當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識。
其自愿參加這項危險活動,且可能隱瞞其不會游泳或未成年的事實,屬于自甘風險,自己存在過錯,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。
其次,歐戈夫妻作為歐輝的法定監(jiān)護人,盡管在外出時委托家中父母對孩子進行照顧、保護,但沒有有效作為,導致歐輝脫離監(jiān)護,在沒有任何保護的情況下,參加自然水域游泳的危險活動,而遭受生命之損害,歐戈夫妻及受托監(jiān)護人均未盡監(jiān)護之責,存在重大過錯,對歐輝溺水死亡之損害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。
法院認定歐戈夫妻及其受托監(jiān)護人、歐輝承擔90%的責任,謝金承擔10%的責任。
對于歐戈的損失,法院確認為:死亡賠償金765,060元、喪葬費37,260元、精神撫慰金30,000元、處理事故親屬交通費2,084元、誤工費692.20元,共計835,096.20元。
最后,法院判決,謝金賠償歐戈夫妻83,509.62元。
文中人名均為化名。
大家認為這個判決合理嗎?歡迎留言討論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例假后游泳出血索賠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例假后游泳出血索賠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
還沒有評論,來說兩句吧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