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殺前女友哥嫂案二審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殺前女友哥嫂案二審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遇到黑婚介小伙相親后,被告強奸:寧不減刑也不認罪,怎么看?
小伙子做的對,被冤枉就不應該認罪。根本就不構成強奸罪,堅決支持當事人及家屬申訴!
- 2018年2月21日,唐山小伙在當地的一家婚介所交了188元的婚介費,想通過征婚的方式,找到自己的另一半。
- 第2天婚介老板通知小伙說,有一個合適的女人,想介紹他們倆認識,到了婚介所,小伙認識了25歲的女人小王。
兩人見面之后相談甚歡,于是小伙請老板和小王一起吃晚飯,吃完晚飯兩個人一起到河邊轉一轉,在車上發(fā)生了關系。
之后,便送小王回家,然后又微信轉了500塊錢給婚介老板。令人難以想象,幾天后,婚介老板又找到小伙說,小王不同意婚事,要小伙賠償兩三萬的精神損失,給小王作為補償。
- 小伙不同意,認為這是敲詐,婚介老板于是就報警了,以強奸罪的罪名起訴了小伙。在舉報的同時還欺騙了小伙幾千塊錢。
法庭上,在小王的指正下,小伙被判處了強奸罪,有期徒刑三年。
- 在服刑階段,監(jiān)獄有減刑的政策,只要他認罪,就可以減刑幾個月。但是小伙堅決不認罪,家人也在四處開始申冤。
讓人奇怪的是,小伙入獄之后,婚介所和小王都同時消失了,并且婚介老板,還有偷竊的案底,目前這個案子正在重新審理之中。
對于這個案子對未婚男女幾點啟示
1.每個人都想快速地找到結婚的另一半,但也不能饑不擇食,在婚介所認識的女孩,剛見面就發(fā)生了關系,這是明顯是小伙子心太急了,反而中了別人的圈套。
2.在整個過程中,小伙和小王兩個人是自愿的行為,但是卻被小王反咬一口,小伙同時也很難證明那個女人是自愿的,還是不自愿的。
3.在結婚選擇對象時,一定要擦亮眼睛,慎重考慮,選擇另一半,要經過長時間的認可考察,不能看在別人長得漂亮或者長得好看,就迫不及待跟別人發(fā)生親密關系,到后來反被誣陷也有理說不清。
目前,這個案子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,相信一定會還小伙一個公道,他的堅持沒有白費,正義永遠站在他這一邊。
30歲退伍小伙黑婚介報名相親,與相親對像車內發(fā)生關系,因婚介老板索要5萬元賠償沒有達成,退伍小伙8天之后被以強奸罪逮捕。
2018年2月22日30歲退伍小伙小邸在當地婚介所交了188元報名費之后,被安排與今天下午與相親對象見面,在婚介所老板王強的介紹下,小邸見到了今年25歲的王英,兩人一見鐘情,聊了一會兒越聊越投機,發(fā)現彼此都是對方喜歡的類型。當天晚上小邸邀請了婚介所老板王強,還有女孩王英一同去酒店吃飯。
晚飯結束之后,婚介所老板王強讓小邸帶著王英出去轉轉,當天小邸為了面子,還借來哥哥的汽車,然后晚上8點左右小邸開車,帶著王英來到了灤南縣城北河邊上。二人在車內相談甚歡感情逐漸升溫,隨著車內氣氛的逐漸曖昧,兩個人在車內發(fā)生了關系。
當天晚上小邸回家之后,還給婚介所老板王強發(fā)了500元紅包,感謝他安排這次相親,卻沒有想到第二天王強就來到了小邸家中,讓小邸拿出2萬塊錢出來,否則要告小邸強*。最后小邸和家人商量,愿意賠償這個錢,但是第二天王強竟然要5萬塊錢,小邸這次不打算賠償了,認為自己和王英是自愿發(fā)生的關系,但是之后小邸被警方拘留,8天之后批準逮捕。
同年12月29號,灤南縣法院一審以強*罪判處小邸有期徒刑三年,小邸當庭不服判決,申請上訴,2019年2月26號,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小邸做夢也沒有想到,自己與王英在車內是自愿發(fā)生關系的,不存在任何用強的行為,王英身上沒有受任何傷害,車內也不存在任何打斗過的痕跡,怎么自己就會被判處強*罪。在監(jiān)獄的這一年多中,小邸有過可以減刑的機會,只要認罪就可以減刑,但是小邸堅決不認罪,哪怕自己多蹲幾年監(jiān)獄也不會認罪,因為自己沒有犯罪。
如今年過60的父親老邸,還在為自己的小兒子到處去申訴,也去過唐山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人民檢察院都遞交過申訴材料,如今還不知道兒子的冤屈,何時能夠伸張正義。
其實整個案件存在很多的疑點,當時在車內,王英還接到家里人的電話,如果小邸是強行與王英發(fā)生關系的,王英可以和家人電話求助的,但是王英并沒有,尤其是事后王英并沒有選擇報警,而是將這件事情告訴了王強,并且全權委托王強處理此事。王強這個人在當地大家都知道此人品行不端正,并且曾經因為盜竊強*被判入獄,王強當時沒有第一時間報警,而是找小邸要錢,所以王強的真實目的大家都心知肚明,這就是想敲詐勒索。
這起事件再次告訴我們,在婚介所或者交友網站相親時,一定要謹慎,因為你不清楚對方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人,所以有可能會遇見仙人跳,到時候步入一個騙局之中就麻煩了。
如今,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始重新調查,希望這次能夠還老實人一個清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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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提問…這個問題要本著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,”小伙子可以用法律保護自己,“強奸罪是指在“違背女性意愿的情況下,利用威逼、恐嚇“扼脖、器械威脅”的手段,強行與之發(fā)生性關系的性行為,其中還有“(性器官)接觸說、插入說和射精說…””用證據說話?!薄?/p>
我相信一切都會水落石出,小伙在車上有沒有用強,強迫相親女和自己發(fā)生關系我們誰也不知道,一切還是只能等當事人說出真相,如果小伙真的是冤枉的,不認罪也是有自己的原則的,這一點我也支持他這么做。
目前小伙子雖然以強奸罪被定罪,并且被刑拘,但是我個人認為此案件還存在疑點:
第一:受害人報案不及時。
小伙子第一天相親,因為兩人見面后情投意合,忍不住動了情,就在車上把事情給辦了。如果事情就此結束也就罷了。沒想到的是,事情發(fā)生過5天,中介竟然要求男方拿2萬塊錢,不然告他強奸。
這個疑點很明顯,如果小伙子強奸,案發(fā)后女子就應該去報警,為什么事情發(fā)生幾天后才去報警?這幾天中介和相親女是否達成了什么協議?
具體的原因等警方來發(fā)布。
第二:受害者和中介報警后同時失蹤。
受害者報警后為什么會選擇逃離?后來警方調查發(fā)現中介公司的老板原來是有盜竊案底,如果受害者因為被強奸,想不開離開這座城市也能理解,為什么中介公司也關門了呢?
這個得不讓人懷疑,中介和受害者路數有點不正。我很懷疑中介和相親去達成了勒索的協議,他們以為男方擔心被判強奸罪會乖乖拿出20000塊錢,沒想到他們這次遇到了硬茬。
我還嚴重懷疑他們這招可能不是用了一次,也許已經有很多相親男中了他們的招數,這次他們害怕原來的事情敗露所以選擇了逃離。
中介找的相親女也不一定就是相親的,也可能是失足婦女。
當年看過一個新聞:一名男子和妻子參加一個活動,就是互換伴侶。男子帶著自己的妻子參加,用自己的妻子和另外一名男子換了妻子。當晚事情發(fā)展得一切順利。
第二天他們各自準備回家時,男子看到了另外一名男子給他帶來的女子錢,原來該男子帶來的是找的失足女,而不是自己的老婆。
此案件我想中介很可能用的也是這種招數,讓失足女和相親男發(fā)生關系,事后自己再勒索相親男。
以上僅代表自己的推測,具體情況以警方公布的事實為準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殺前女友哥嫂案二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殺前女友哥嫂案二審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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