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基金虧30萬狀告銀行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基金虧30萬狀告銀行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私募基金兌付不了了,怎么辦和找誰維權?
你買了私募基金,現(xiàn)在兌付不了了,我認為遇到這種情況你只能自己承受,找誰都沒有用,根本無法維權。
投資基金是有風險的,不管是私募基金還是公募基金都有可能賺錢也有可能賠錢,在買基金之前就應該了解基金的投資風險。
對于你提出的問題,我有幾個疑問,你看看自己到底是屬于哪種情況:
一、你是在哪個平臺上買的私募基金?是什么私募基金?
買基金應該在正規(guī)合法的平臺上進行購買,正規(guī)平臺上的基金都會受到資金監(jiān)管,基金賺錢賠錢都由投資者自行承擔,無法維權。如果你是在非法平臺上購買的私募基金,那么你有可能被騙,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保留證據(jù)立即報警。
二、你說兌付不了是一分錢都沒有給你兌付嗎?
如果是一分錢都沒有給你兌付,我感覺你應該是遇到詐騙了,立即報警吧!
三、一般情況下賣出基金都用“贖回”的字樣,而你在提問中用了“兌付”兩個字,我懷疑你買的不是私募基金,而是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財產(chǎn)品。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財產(chǎn)品預期收益率非常高,通常是銀行理財產(chǎn)品收益率的二倍,不保本不保息,風險非常大,私募基金公司通常把募集到的資金用于高風險投資。如果這個私募基金公司是正規(guī)合法的公司,你就無法維權。
以上是我對你提出問題的回答,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。
不存在無法兌付的私募基金,這個問題本身就不存在。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,都受監(jiān)管。錢不在基金公司手里,錢在銀行手里。基金公司只有操作權,沒有提款權。所以有兩種可能,第一是虧了,無法全額兌付。第二種是有封閉期,比如三年,沒到期不能取出,這個都是有協(xié)議的。
若出現(xiàn)私募基金兌付不了的情形,盡快找出當時簽訂的合同,一是仔細找找有無回購條款?若無,則基本上無計可施。若有,
二是再看看爭議的解決條款,管轄是在法院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?
三是盡快聘請律師,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,同時最好能夠申請財產(chǎn)保全。
銀行對于儲戶存款的消失推卸為員工個人行為?有何法律依據(jù)?
儲戶存款消失,銀行推卸為員工個人行為,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(xiàn)。
無論對銀行也好,儲戶也罷,都該積極應對,先要正視問題到底出在哪里,該負的責任誰都無法逃避。
對銀行而言
如果儲戶是到銀行辦理的正規(guī)存款業(yè)務,銀行與儲戶之間就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。
在儲戶不存在過錯以及違約的情況,如果存款丟失,銀行就該承擔全部的責任。
銀行不能只是說,是因為員工個人行為造成儲戶存款丟失,本身就是推卸責任的表現(xiàn)。畢竟銀行員工出現(xiàn)問題,也是由于銀行自身內(nèi)控不嚴,管理失職,讓員工有空子可以鉆,可能違規(guī)侵占了儲戶存款。
再者銀行是否存在強派存款任務,變相高息攬儲,造成員工欺詐行為的發(fā)生?
而且銀行在給儲戶辦理業(yè)務時,都需要留存相關憑證以及影像資料,是否有監(jiān)控死角,造成儲戶存款被冒領的情況而不知?
無論怎么說,即使員工個人行為,造成儲戶存款損失,銀行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對儲戶而言
儲戶到銀行辦理存款業(yè)務,無論存多少錢,都是自己辛苦賺來的,都不容易。
切勿過分追求高息,上了騙子的當。
畢竟這些年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的事件不在少數(shù),很多時候是由于儲戶經(jīng)不住“銀行工作人員”所謂的高息誘惑的伎倆。
儲戶在銀行存款時,一定要確認是從正規(guī)銀行網(wǎng)點的柜臺辦理,留好存款的單據(jù)和憑證,并且確定是本人的簽字,存單是本人的名字。
同時要確定你從銀行辦理的是存款,而不是理財或者保險類產(chǎn)品,這些都是有一定本金損失風險的。
首先銀行這樣簡單粗暴的甩鍋,肯定不能服眾的,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。
其次銀行肯定是有責任的,內(nèi)部管理,內(nèi)部控制,內(nèi)部監(jiān)管,員工職業(yè)操守沒有教育引導到位。
再次未經(jīng)客戶同意挪用客戶資金已經(jīng)觸犯法律紅線了,應該收到法律制裁!
最后客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自己去鬧沒什么結果,直接讓法律去制裁!
作為銀行的基層員工,我從個人的角度回答一下題主這個問題,歡迎給優(yōu)質(zhì),讓我獲得認證,感謝
第一,從銀行角度講,銀行是經(jīng)營風險的企業(yè),聲譽風險是風險之一,聲譽風險直接影響著企業(yè)的信用,沒有信用,何談立足和發(fā)展呢?儲戶在銀行的存款莫名消失,儲戶只能找銀行,因為銀行是一個合法存在的機構,有國家認證的信用背書。社會上也有許多非法集資的機構,當儲戶的錢在這些機構莫名消失的時候,機構一跑,儲戶卻束手無策。
第二,從銀行員工角度來講,員工只是一個打工者,只要按照銀行的規(guī)章制度來辦業(yè)務,無貪財之心,凡是將銀行的產(chǎn)品,比如存款、理財、代銷保險基金等產(chǎn)品講明白清楚,做好錄音錄像留檔,就不會存在存款莫名消失的情況。
第三,從儲戶角度來講,就實際情況來說,如果銀行員工個人在無交易密碼或者網(wǎng)銀盾安全碼的情況,是動不了儲戶的資金的,如果,之所以能動客戶的資金是獲得了以上密碼,要么偷盜,要么儲戶授權,如果是儲戶授權,那就又存在被忽悠告知的情況。
如果儲戶資金莫名消失,銀行全部攬在自己頭上,那么除了要賠償儲戶外,還會對銀行的信用造成極大損害,業(yè)務也會有極大損害,沒業(yè)務,怎么活?如果事實求是,那肯定是要落到員工頭上的,這樣的話即避免信用風險,又能減少賠償,兩權相害取其輕,肯定實事求是了嘛。生活中很多事是這樣的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基金虧30萬狀告銀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基金虧30萬狀告銀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
還沒有評論,來說兩句吧...